學習查考聖經,避免斷章取義!

馬太福音18:19-20「我又告訴你們,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,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,我在天上的父,必為他們成全。因為無論在哪裡,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,哪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。」

這兩節經文常被人借來作為鼓勵信徒參加祈禱會或聚會之用:說聖經應許若地上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禱告和聚會,神就在我們中間,禱告必蒙神應允⋯!但其實這個引用正是不理前文後理、錯用"引證經文",所謂"斷章取義"的例子!奇怪的是無論引用者或是聽聞者,卻很少懷疑這是大有問題的:為什麼一定要兩個人一齊禱告神才應允?難道我獨自禱告神就不理嗎?很容易找到相反例子:但以理不是獨自祈禱的嗎(但6:10)?,主耶穌更是經常單獨禱告的;尤其是在新約,聖靈也早已應允時常與信徒同在!

要正確理解這兩節經文,最基本的方法仍然是根據其上文下理。所以大家試細心閱讀全段經文~馬太福音第18章,由第15節看到20節。

原來整段經文是在論述教會信徒之間如有爭執或犯罪、應該如何去處理的問題。在它的 “上理 ” 15-17節中提出三個處理方法:

(1)由結怨爭執的兩人私下解決(15節)~私下對弟兄表達自己的意見、甚至指出對方的錯處、應該是處理爭執的第一步,但我們卻多數只是採取容忍或隱瞞的方法,直到忍無可忍時就直接向外宣揚甚至公開指責!這裡的教訓實在值得我們去思考學習。

(2)若不能解決,便另外帶一兩個人加入去調解,並據理指出他們誰對誰錯,希望可以勸服錯的一方認錯道歉,嚴重的還要認罪悔改(16節)!

(3)如果仍然未能解決或事態嚴重,最後的辦法是上訴教會。教會於是召集教牧、長執組成公聽會, 聆聽雙方的解釋及見證人的口供,然後進行裁決。若證據確鑿,但犯錯的一方仍執迷不悟,就看他如外邦人和稅吏一樣(作罪人看待-17節)!

繼續查看 “上理” 的18節。教會是公義聖潔群體,不容玷污罪惡,主耶穌給予教會有屬靈的權柄去處理犯罪信徒。因此第18節的意思是:天上(即是天父上帝)會完全同意地下由教會法庭(即兩三個長執組成的公聽會)所作出的裁決!經文中的"捆綁"是代表裁定有罪;"釋放"便是裁定無罪!要留意其中19節的「同心合意」其實是「一致同意裁決」的意思。所以「同心合意地求什麼事,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」,意思即是由公聽會「一致同意的裁定:不論是有罪(捆挷)或無罪(釋放),天父上帝必成全!」現在再來看第20節,要特別留意其中的「聚會」、並不是指祈祷會或敬拜聚會而是「公聽會」,千萬別表錯情!因此整句經文的意思是:「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組成的公聽會」「就有我在他們中間~即是:就有父上帝在現場監察」!  

所以兩節經文的意思其實是這樣「⋯一致讚成的裁決,不論是有罪或無罪,父上帝必成全!因為無論在那裡,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組成的公聽會,就有父上帝在現場監察!」

在新約聖經中有多處經文指出,為了維護教會的公義與聖潔,應該要切實執行紀律!例如哥林多後書13:1-2便有類似的個案:「這是我第三次要到你們那裡去。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要定準。我從前說過,如今不在你們那裡又說:正如我第二次見你們的時候所說的一樣,就是對那犯了罪的,和其餘的人說:我若再來必不寬容。」

提摩太前書5:19-20也這樣說:「控告長老的呈子,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。犯罪的人,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,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。」

教會處理犯罪信徒或對教會領袖作紀律裁決,目的是叫其他人警惕,希望能夠挽回犯罪的肢體,若知罪悔改,就要饒恕他(參太18:21-35)!

但要回到現實,在我四十多年的基督徒生涯中已經很少再看到有如此這般的「教會勸告或裁決」事情出現,可能是我們現在太喜歡「做好人了」,結果教會就分裂的居多!而我在此也只不過是想分享自己對以上兩節經文的一點領受,目的是想指出:很多經文不能單純的只去讀或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,還要根據其前文後理、歷史背景及所用的文法等方面去多加思考!小小編幅實無意也無法去探討教會的爭端及犯罪問題!

註:我要稍作補充:禱告最重要的是有恆心誠心同心加上懇切堅持!所以請不要誤會,我上面只是單純的對有關經文作正意分析,並不是說教會的聯合祈禱會及分區禱告會無必要,這些禱告會正正是要表達對一些關注的問題有"一齊同心"禱告的決心和恆心!好處是因為現在世務繁忙,如果不定時定點一起禱告,未必人人有時間肯堅持為一些事情作同心合意的祈禱!因此在條件許可下,現代的禱告會是必需的!

馬先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