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福音8:3-11~請閱讀聖經。共9節經文記載的故事相信大家早已耳熟能詳、也聽過不少傳道人引用這個故事教導過我們,可惜大部份所聽到的都是錯解或是將錯就錯的教導!所以首先請大家思想下面附上的幾個問題,然後才參考我提出另一個可能與你所認知的意思完全不相同的解釋。編幅較長,請耐心看完自有分曉!
(一) : (第6節)耶穌兩次彎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代表着什麼訊息?
(二) : (第6節)經文指出文士和法利賽人是在試探耶穌、"要得著告耶穌的把柄"。大部分人以為把柄只有三個:1, 如果耶穌不處死這婦人就是當眾違反摩西律法!2, 若然處死婦人,又會違背羅馬政府的法例。3,也違背祂自己"愛與寬恕"的教導!因此令耶穌進退兩難、唯有不斷在沙地亂畫字想辦法;或認為耶穌是給機會原告等候他們知罪而退!究竟這種解釋是否合理?
(三) : (7節)耶穌叫他們中間誰是「沒有罪的」就先拿石頭打她,耶穌說這句話的真正「含意」是什麼?為什麼聽完這句說話便從老到少都走了?
(四) : (7節)很多傳道人都引用這節經文勸勉信徒"要寬恕人,不要論斷人、更不要定别人的罪,要學效耶穌的愛心!"按照這故事的情節來說,究竟這種教導在邏輯上有沒有問題?
首先要看清楚這個故事.發生的場景,然後才拆解上面的問題。事實上這是在描述一次公開的「審訊」過程,也就是「法庭判案」的場合~情況好像是(猶太)公會會堂𥚃的民事或宗教訴訟~耶穌並不是在"教主日學"、這點非常非常重要❗️此外還必須要知道最關鍵性的一點:根據猶太人的規例公會負責審理案件,只能由公會議長、《和合本》聖經譯作「管會堂的人」去執行審理,否則就會犯上「僭越」罪~這才是文士和法利賽人企圖使耶穌墮入陷阱、最主要想得着告耶穌的「把柄」(註1 )❗️
但耶穌是人同時也是神,一眼已識破他們的奸計:証人說是「捉姦在床」的,但被告卻只得一個婦人不見男人,而律法規定是男女都要被捉一同處死的(參申22:22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,淫婦,一併治死,⋯。」 這是個破綻!跟着我們就看到耶穌的智慧:第(一)個問題「耶穌兩次彎腰在沙地上畫字」因此也得到最合理的解釋:原來耶穌是在扮演「會堂書記」的職責,並不是以「主審法官」的身分在審案,輕易地便破解了僭越「公會議長」審案的罪名!因為「畫字」按照原文的意思是「記錄下來」(註2)~現場耶穌一面聽供詞,一面在沙地上記錄,把見証人的供詞,全部記錄在案,所以最後直起腰來像法庭書記一樣,宣佈婦人的罪狀,一切符合摩西律法和審案的程序,同時也避過了第(二)題其中的第1個把柄:耶穌只是以法庭書記身份宣佈處死婦人~巧妙地避過了文士和法利賽人預謀定下的主要奸計❗️
文士和法利賽人眼見自己的陰謀詭計已經失敗,更因為問題(三)耶穌指出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」這句說話~很多人包括傳道人都誤解以為耶稣是通指「人人都是罪人」 ! 其實這句說話的真正含意在此僅是指「你們中間有誰不是作假見證的」❗️因為耶穌一開始已識破整件「姦情」是作假的,所以才叫「沒有作假見證的人」出來擲石。根據摩西律法並不是任何人能夠首先擲石的(這一點大部分解經的人都沒有顧及) ,律法規定要由見証人先下手擲第一塊石(參申命記17:7「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將他治死,⋯」) 。通常見証人有三個,所以第一到第三塊石都是由見証人先擲出!文士和法利賽人就是作假見証者,正害怕被耶穌指出自己在違反十誡作假見証,所以更不敢站出來擲第一塊石了,因為這班老人家更懂得律法,於是唯有羞愧地低頭走先,年少的通常只是觀熱閙的人、跟着也散去了❗️
由於耶穌一開始已破解文士和法利賽人真正想得着告祂的把柄!因此順利地解決了一般人認為的三個把柄中的第1個( 如果耶穌不處死婦人就當眾違反摩西律法!) ;至於第2和第3個「把柄」本身根本不能成立、是似是而非的誤解❗️其實在耶穌年代,猶太人的祭司長、長老等民間領袖,是有權處理猶太社區的民事、宗教倫理道德的犯罪案件,經過審訊的法律程序,確証後一經定罪死刑也可以執行,通常以擲石的方式處死,羅馬人不會干涉~雖然在聖經沒有明文寫上,但可參考差不多同年代的猶太史學家約瑟夫(主後37-100)的記載:公會根據猶太律法經審判程序有權處死(Jos.Ant.14.168) 。(在「拉比猶太教的經典著作」:《米示那》小冊上也有說明) !其實在約19:6-7 ; 使徒5:33-40等經文中也看到一些旁証;例子也有:最為人知的是新約第一個殉道者司提反,當時名叫掃羅的保羅也在現場!後來保羅本身也被石頭打過,幸而大難不死!民間還有更多例子不全記在聖經中。
但當中有兩處經文的對比,我們一定要留意去分別清楚,否則會由此引致混淆:先是約19:6-7「…彼拉多說:你們自己把他釘十字架吧,…猶太人回答說:我們有律法,按那律法,他是該死的,因他以自己為神的兒子。」第二節也是約18:31「彼拉多說 ⋯按著你們的律法審問他吧。猶太人說: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。」這節經文很容易誤解、所以要分別清楚:第一處經文是:按照律法他們可以處死耶穌,否則彼拉多不會公然叫他們自己去釘耶穌十字架!但因為當時很多人跟隨耶穌,而且都認為祂是先知,文士和法利賽人恐怕殺死耶穌會惹起公憤,影响自己的地位!所以才改用另一個借刀殺人的方法,誣告耶穌稱"王"、帶領群眾反抗羅馬的殖民統治,以政治罪借羅馬政府出手。因此第二處經文所指的意思只是說他們無權柄「以政治入罪」的方法殺死耶穌❗️ 至於另一個所謂「把柄」、說什麼如果處死婦人會違背主的"愛心"教導,放在下面一起探討!
對上這個所謂「把柄」的立論,本意不錯、教導也很好,但不太適宜借用這個故事宣講,因為會犯了邏輯上的錯誤!上面已提及過這是在法庭上「判案」的場合,如果因為我們都是罪人,不能定别人的罪,則這個世界就不需要法官執法、更加不需要法庭和法院了❗️那麼在有陪審員制度的國家,何處去找陪審員呢?沒有法庭和法院的審案、任由犯罪者橫行無忌要天下大亂嗎?
另外,雖然我們都是罪人,主耶穌也教導我們要愛人如己,寬恕人要七十個七次;又說不要只見別人眼中的刺,而忘記自己眼中有樑木等!然而一旦涉及信徒整體聖潔犯罪時,教會就有責任執行"紀律"❗️相關經文可參考「林前5-6章」(有關教會執行紀律聆訊) ;「提前5:19-20」(控告長老的手續和執行程序) ;「太18:15-20」(教會紀律聆訊)。以上幾處經文都清楚教導信徒有權柄和責任去明辨是非,處罰犯罪的人!
耶穌最後也把婦人"當庭釋放",可能這婦人也不是個良家婦女,或者是出於被逼;耶穌不定她的罪是因為原告和証人都走了,已自動放棄了訴訟,所以案件終結。並不是因為其他原因!
綜合以上的分析,我認為這個著名的故事、其主要目的是:使我們看到耶穌的智慧,知道祂是人也是神!同時也看到最懂得律法的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❗️並不是為了什麼別的原因,更不需要將錯就錯、借用其他似是而非不符合聖經原意的解釋和教導❗
(註1) : 公會又稱為「議會」,是猶太律法的最高法院。該議會起源於摩西時代,由 71 名成員組成。這個數字來自從當年在人民中選出70 位長老和官員(《民數記》11:16)加上摩西,共71人。
公會審理與猶太律法有關的各種案件,從財產權到民事訴訟再到宗教事務。他們的裁決包括死刑。對於涉及死刑的案件,不必所有七十一名成員都出席,但這些案件必須「由 [不少於] 二十三名法官審理」(根據「拉比猶太教的經典著作」:《米示那》關於公會1:4上記載)。
與需要一致決定才能做出裁決的現代西方審判不同,猶太法庭要求一票多數就可以宣判無罪,但要二票多數才能宣判有罪。而且死刑案件必須要由公會審理~這才是文士和法利賽人企圖使耶穌墮入陷阱、最主要想得着告耶穌的「把柄」❗️
(註2 ) : 關於"耶穌寫字"的詳細解釋,請參看亨特(A.M. Hunter)著,梁康民博士牧師譯《新約珠璣集》60-63頁。
馬先生上
